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
水平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水平能力,规范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水平能力认定的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个人会员的从业水平能力认定(以下简称“从业水平能力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已通过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的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水平能力认定管理是指对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申请监理工程师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建设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建设工程类(含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管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建设工程类(含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管理)大专以上学历,同时有五年及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且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两年。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监理员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认定的各市负责机构组织实施对认定条件审核、考试、监考和阅卷工作,并上报合格人员名单,受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向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报备。试卷编印、证书发放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
申请监理员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设工程类(含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管理)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之规定,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报名,对本单位申请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从业水平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水平能力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监理工程师从业水平能力认定的,应提供建设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建设工程类(含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近五年的工作经历。申请监理员从业水平能力认定的,应提供建设工程类(含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管理)学历证书(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八条 从业水平能力证书管理包括证书制作、发放、变更、延续、核查、遗补。
第九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
第十条 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监理工程师)在提交承诺书,并办理个人会员入会后,方可领取《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首次领证半年后方可进行从业单位变更,以后每一年度内允许变更一次,且仅限于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办理。变更人员需填写人员变更表,由原单位与新聘用单位盖章后,报本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监理工程师申请从业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从业单位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书或人民法院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书)复印件;
(五)《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监理员从业单位变更限于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办理。变更人员需填写人员变更表,并由原单位与新聘用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监理员在市内变更由本协会认定的所在市负责机构办理并定期上报至本协会。跨市变更须到本协会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经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延续。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申请延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
(二)继续教育证明;
(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证书实施动态核查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信用评价等信息进行核查。如未通过核查,持证人员信息将从协会有关信息系统中剔除。
第十六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遗失,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到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申请补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的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取得从业水平能力认定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本协会会员单位执业,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兼职。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从业时应当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认定其不符合从业条件,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可暂扣其《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责任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七)未接受继续教育的;
(八)其他认定为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暂扣期限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算起。
暂扣期内,证书持有人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期间,对可以整改的事项,当事人应当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可返还证书。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暂扣期间,对拒不整改或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经查明情况属实,可延长暂扣期30天,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的,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可撤回核发的从业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应作从业证书失效处理的;
(二)脱离监理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从事监理工作,时间连续满2年的;
(三)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四)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2次及以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达不到从业水平能力认定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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