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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次数:

建人函〔2019〕1363号

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三个文件精神,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逐步建立起管理有序、标准统一、质量可靠、培训合格证发放规范、数据共享互认的培训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质量安全。

二、落实细化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委托省建设干部学校(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包括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试点工作。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培训、测试、发证的主体责任。

三、积极稳妥开展试点

(一)结合实际制定我省试点工作方案(另发),按照单位申报、地市推荐、择优遴选的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培训工作经验后,全面推开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二)试点单位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详见建办人函〔2019384号)条件。在培训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请各市于9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试点单位报至省建设干部学校。

四、加强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人员职业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培训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检查。对培训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机构,将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培训资格。

五、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力争在2020年底前妥善做好换发合格证书工作,确保新老政策平稳有序衔接。

本通知中未尽事宜及开展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李迪明,电话:055162873868

电子邮箱:101798@qq.com

 

 

 

               2019911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pdf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